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宋纪一百四十九(6/7)

泽,固结民心,我无失德,而天之所助者顺,盖以理胜,不以力胜。”帝曰:“汉武帝时,兵威震慑万里之外,又何可当!但失之已甚。”

丙寅,诏:“诸路总领各密举偏裨将校可为将帅者,不限员数,列其所长,密院籍记考察,不如所举,坐缪举之罚。”

是日,赵汝谊言屯田事,遇一圩退,诸圩兵卒并力耕,秋成谷熟,施工力者皆预分谷之数。帝曰:“若将来所收不多,朕不惜给米,使之亦如丰年,则更相劝勉。”

己巳,诏:“雨泽稍愆,屡降宽恤指挥,其人夏税,和买,纳起纲,自有条限。闻官司趣辨追扰,致伤和气,监司严行禁止;尚或违戾,御史台弹劾。”

,鄂州江陵都统制郭杲言:“昨蒙降钱措置屯田,除节次收买,创造寨舍,请于上件钱内存留三分之一,付僎准备接续,馀钱回纳。”诏:“郭杲将回纳会僎贴充犒军,馀钱就行桩留,准备屯田支用。”

庚辰,知临安府张枃请蠲浙西、江东诸县钱米,从之。

癸未,韩彦质言:“各郡财赋场务、县财谷,皆有名,在法不得移易。而守臣不惮竭公帑之储以快私,至于终更席卷而去,不恤后人。请今后守臣任满,将所留诸钱谷割,不正其数,申置籍。”帝曰:“须今后政限一月数申照会。”王淮言:“前政只言数赢,后政只言数缩,合令前后政各数申。”帝曰:“过限不申,令以闻。”

是夏,知婺州洪迈言:“负郭金华县,田土多沙,势不受,五日不雨,则旱及之,故境内陂湖最当缮治。而本县丞江士龙,独能以任责,阡陌,谕使修筑,令耕者力,而田主谷以之。凡为官私圹堰及湖,总之为八百三十七所,田之被泽者二千馀顷,皆因其故迹,葺而之,于官无所费,于民不告劳,三二十年之中,度亦未至隳废。士龙上不因官司之督责,下不因邑民之诉请,自以职所当为,勇于立事,乞加奖激,以为州县小吏赴功趋事之劝。”从之。

秋,七月,戊,右正言蒋继周言诸军将佐屯驻,宜禁其私置田宅、房廊、质库、邸店及私自兴贩营运,从之。

己丑,郭杲言:“木渠下荒田,实有堪耕者百馀顷,已差拨官兵开荒。自馀不通低田,亦令耕官兵差去。合诸钱米,就屯田官所稻谷内借支,将来收课折还。”诏:“郭杲将低田段更切措置开耕,毋致荒闲,馀依所乞。”

校书郎罗言:“比年以来,所在人甚众,盗之狱,每案必有逃卒,积此不已,为害不细。戢盗贼,不可不销逃亡之卒,销逃亡之卒,不可不减刺之法。望诏有司,于见行刺情轻者,从宽减降,别定居役或编之令。其应者,检会淳熙元年五月指挥,其壮刺充屯驻大军,庶几州郡黥之卒渐少。”帝曰:“近岁隶稍多,后当如何?”王淮等曰:“如杂犯死罪,犹可从轻,至如劫盗六项,指挥之行,为盗者莫不知之。故将为盗,必先虚立为首之名,杀人滥之罪皆归之,以故为首者不获而犯者免死,盗何由惩!”帝令刑寺集议。

既而刑、大理寺奏上,帝曰:“朕夜来思法,杂犯死罪只本州守城;犯私茶盐之类,不必远,只刺充本州厢军,令著役;若是劫盗已经三次,便可致之死。可以此谕刑寺官。”

乙未,金主谓宰臣曰:“巡狩所至,当举善罚恶。凡有孝弟珪睦者举用之,无行者教戒之,不悛则加惩罚。”

丙午,金主猎于野淀。

乙卯,金主谓宰臣曰:“今时之人,有罪不问,则谓人不及知;有罪必责,则谓寻求其罪。风俗之薄如此,不以文德之,安能复于古也。”

甲寅,筑黎州要冲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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