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月,壬申,罢太原、平路酿酒,其园,民恃为业者,皆还之。
癸酉,实都言晋王噶玛拉,多尔岱言伊啰勒,皆有异图,诏枢密院鞫之,无验。帝命言晋王者死,言伊啰勒者谪从军自效。
丙,帝如上都。
丁丑,以完颜义、尼雅斯拉鼎、刘委安妄言朝政,杖之,徒二年,籍其家财之半。
夏,四月,绛州、黄岩饥,杭州火,并赈之。
五月,戊辰朔,免两都徭役。
辛未,安西王遣使来告贫乏,帝语之曰:“世祖以分赍之难,尝有圣训,阿南达亦知之矣。若言贫乏,岂独汝耶!去岁赐钞二十万锭,又给以粮。今与,则诸王以为不均;不与,则汝言人多饥死。其给粮万石,择贫者赈之。”
甲戌,诏:“民间羊,百取其一,羊不满百者亦取之;惟目人及数乃取。”
庚辰,土番叛,杀掠阶州军民,遣托克托会诸于特穆尔不等合兵讨之。
甲申,禁诸王、驸招。
庚寅,罢四川湖独本葱。
丁酉,诏:“诸行省非奉旨,毋擅调军。”
是月,太原平晋、献州河、莫州、醴陵皆,莫亭、任丘、湖南济州螟。
六月,己亥,御史台言:“官吏受赂,初既辞伏,继以审,而有司徇情,致令异辞者,宜加等论罪。”从之。
诏:“晋王所衣粮,粮以岁给,衣则三年赐之。”
丙午,安南遣人招诱叛贼黄胜许,胜许遁其国。
甲寅,降《官吏受赃条格》,凡十有三等。南台御史大夫阿喇卜丹言:“立法贵轻重得宜,使民不至易犯。今所降条格,除枉法外,其不枉法者,自二十两以下,罪与受一分者同科,似轻重少偏。”不听。
丙寅,诏行省、行台:“凡硃清、张宣有所陈列,毋辄止之。”
是月,大都、真定等路蝗,海南民饥,发粟赈之。
秋,七月,癸酉,诏:“云南、福建官吏满任者,给驿以归。”
壬午,延、阿珠、阿尔哈雅等所据江南田及权豪匿隐者,令输租。
增江西、湖南省参政一员,以硃清、张宣为之。
以虎贲三百人戍应昌。
广西贼陈飞等寇昭、梧、藤、容等州,湖广左丞特玛琳沁击平之。
是月,赈平等路饥。
八月,丁酉朔,禁舶商毋以金银过海,诸使海外国者不得为商。
壬寅,命江浙行省以船五十艘、工千三百人沿海巡禁私盐。
乙巳,立捕盗赏格:“诸人能告捕者,盗一名赏钞五十贯,窃盗半之,应捕者又半之,皆征诸犯人;无可征者,官给之。”